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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头像 09-08 · 发表于邻水 4554阅读


邻水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

认定公告


根据四川省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2024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部署,我县将于2024年9月13日启动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邻水县2024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县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具有邻水县户籍、持有邻水县有效期内居住证(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二)驻邻水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详见附件1 邻水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咨询电话及公告网址)。


三、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无犯罪记录。


(二)学历条件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相应学历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具体如下: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结业”或“肄业”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三)教育教学能力

取得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取得有效期内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

取得相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普通话水平应该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其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五)身体条件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按规定流程和体检标准,在邻水县中医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体检结果当批次有效。


四、认定流程


1.网上申报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9月13日8:00至10月14日18:00;


2.网上报名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

开放时间注册个人账号(选择“网上办事”,“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完善个人信息,并在规定报名时段内登录报名。网上报名所需提交材料,以中国教师资格网在线提示要求为准。


3.签署《个人承诺书》

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个人承诺书,不能作虚假承诺。


4.体检

体检时间:9月13日至10月14日

申请者无需下载体检表,到邻水县中医医院领取体检表贴好照片后完成体检(体检时间及体检须知详见附件2),按照《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负责每项体检的医生要在各小项目“医生签字”栏签字,各项目检查完成后,医院在综合各科室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在“体检结论”栏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在“体检医院意见”栏加盖医院鲜章,如未按照体检标准和内容体检、医院无“合格”、“不合格”结论及未贴照片、照片处未加盖医院鲜章等在网上确认时一律不予受理。体检报告需在网上报名时上传至指定位置,纸制体检报告由本人保存,体检结果当批次有效。


5.上传材料补充说明

(1)上传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原件。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或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台湾居民提供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驻邻水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2)上传学历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www.chsi.com.cn在线申请),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早申请认证报告;持港澳台学历或国外学历的申请人提前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上服务大厅(http://zwfw.cscse.edu.cn)进行学历认证,以免影响认定。

(3)上传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严格按报名系统要求格式上传,确保显示正常、清晰。此照片要与后期办理证书一致。


6.网上确认

本次认定工作采用在线确认的方式,不用现场提交材料(申请人请将与本次上传近期免冠正面一致的小2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在背面用2B铅笔写上本次报名号及申请人姓名后通过邮寄或现场面交邻水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用于办理资格证书。邮寄地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39号锦云大厦7楼704室)。

(1)网上确认时间

9月16日9:00至10月18日18:00

(2)申请人应及时查阅“查询报名信息”栏的“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和工作人员留言,按要求修改或补充认定材料。


7.领取证书

完成网上确认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是否认定通过的结论,并通知认定通过者领取证书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需关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认定机构发布的有关通知公告,按照本县认定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线上或线下确认及体检等事项。

(二)申请人使用手册获取途径:中国教师资格网-咨询服务-操作手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

(三)申请人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和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自然年内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的人员请加工作QQ群(167773525),其他未尽事宜详见QQ群中发布的通知公告,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附件:

1.邻水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咨询电话及公告网址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指定体检医院。

3.《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邻水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1

邻水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咨询电话及公告网址


认定机构:邻水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咨询电话:(0826)3222151

认定权限: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公告网址:邻州教育微信公众号:lsjktj


附件2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

指定体检医院


按照《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川教〔2004295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条款的通知》(川教〔201026号)的要求,2024年上半年在邻水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到邻水县中医医院参加体检:

体检地址:邻水县鼎屏镇广邻大道555号(红星美凯龙对面)

体检日期:9月13日至10月14

体检时间:周一到周五(8:0011:00

体检地点:康复楼一楼(体检中心)

联系电话:08263215712

体检流程:康复楼一楼现场预约(办理)

邻水县中医医院教师资格认证体检须知:请扫描以下二维码



附件3

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面部畸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疤痕、白癫风、黑色素痣及其他面部皮肤病。

3.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4.胸廓明显畸形,脊柱严重侧弯超过4厘米、前凸或前后凸、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肌肉萎缩,肌力二级以下者。肢体有明显残缺,影响功能者,如短臂畸形、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手拇指健存其他四指残缺,或者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二、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视为不合格。

1.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其它视为不合格。

1)原发性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2.肝硬化、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但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烹饪和学前教育教学工作。

3.各种性传播疾病。

4.高血压病且伴有下列器官损害表现之一者。

1)左室肥厚(X线片、心电图、超声心动图)。

2)眼底视网膜动脉普遍或局限性狭窄、微蛋白尿和(或)血浆肌酐浓度轻度升高(Cr>133umol/L)。

3)动脉粥样硬化斑块(颈动脉、主动脉、髂动脉和股动脉)的超声和放射学证据。

5.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病史或现症精神分裂症、严重抑郁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

6.严重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等。

7.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并伴有肺动脉高压、右心增大或右心功能不全者。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8.慢性肾小球肾炎、肾功能不全者。

9.各种内分泌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伴有并发症致影响承担教学工作者。

10.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

11.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

12.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两耳语听力均低于2米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从事学前教育、音乐学教育。

13.双眼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1000度者;一眼失明,另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者;双眼矫正视力低于4.8者。

患有严重病理性眼球突出,严重眼疾如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等疾病,视神经疾病影响视力(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14.色觉异常者不能从事以下教学工作:

美术、化工、学前教育、医学等专业(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

15.血管闭塞性脉管炎、慢性骨髓炎、严重下肢静脉曲张、类风湿性脊柱强直。

16.重度腋臭、纹身者。

17.未纳入本指导意见的其他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严重疾病。



来源:邻州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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